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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终结三十年“祖业”山林之争
发布日期:2014-10-27访问次数: 作 者: 李永国 信息来源: 行政庭 字号:[ ]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终结三十年“祖业”山林之争

  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廖某的上诉。至此,余庆县凉风村居民廖某与王某持续了三十多年的“祖业”山林之争得以终结。

  王某原系余庆县凉风公社石龙门组村民。土地承包到户时王某从石龙门组搬迁到班溪坳组落户。班溪坳村民组将名为“消坑片”的山林调整给王某作自留山管理使用,并于1983年填发了社员自留山证。而该组居民廖某则认为该片山林至解放前就系其“祖业”,王某无权管理使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长达三十年的时间内,该纠纷一直没能得到化解。

  2013年,大乌江镇人民政府依据当事人申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为王某持有的社员自留山证系合法有效的山林管护依据,廖某认为该地系其“祖业”不是山林管护的理由,因此将“消坑片”的山林确权给王某管护。廖某不服,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持有的社员自留山证系合法取得,是处理双方林地纠纷的有效证据,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大乌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正确,一审作出了维持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的判决。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依法作出驳回廖某上诉的判决。

  法官在分析该案时指出,我国在土地承包到户时,虽然部分土地山林按照历史耕管传统进行了划分,但该划分依据是建立在村民集体同意的基础之上,并进行了权属登记。 “祖业”不能单独作为耕管土地山林的依据,如与山林证发生冲突,应以合法有效的山林证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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