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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6-07-29访问次数: 作 者: 李虹杉 信息来源: 第一人民法庭 字号:[ ]


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余庆县人民法院  李虹杉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常常有当事人会认为,因夫妻一方有过错(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导致夫妻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有过错方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从而体现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对于离婚案件中因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直接裁判有过错方少分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影响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对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当事人断章取义的认为只要分居满二年就判决离婚,这种观点与法律规定大相径庭。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可见,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方”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但是,该解释所依据的是198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随着婚姻法的修正已废止。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并没有用“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制度,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此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过错情形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新修正的《婚姻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修正后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在离婚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有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者之间没有关系,所以人们普遍认为的一方有过错就应当“净身出户”的想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可言。当然,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因此,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而是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当然,该规定仅适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第一条明文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家庭暴力具有手段上的严酷性、后果的严重性以及时间的持续性等特点,偶尔的、轻微的、不严重的暴力行为不能评价为家庭暴力。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偶尔的争吵、打闹不是家庭暴力,否则就会导致该条款的滥用,制约其合理作用的发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的配偶。

   审判实践中常遇见的婚外情是否认定有过错。有些当事人认为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就是过错方,其实法律对过错有严格的规定,一方有婚外情不必然就是过错方。一方有婚外情可能表现出多种形式,程度也不相同,如:一方仅与婚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经常打电话、送礼物、一起旅游等,但并没有其他出轨的行为;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但也是偶尔为之;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甚至涉嫌重婚罪。而婚姻法规定只有达到同居或重婚的程度才能构成过错,因此,仅仅保持暧昧关系或偶尔一次性关系也不能认定为有过错,不能将道德上的过错等同于法律上的过错。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上明确规定具有该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并不能与过错相提并论。

   在审判实践中,为了让对婚姻关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付出代价,平衡法律上双方权利的失衡,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也存在向无过错方倾斜,纵然“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已被修正的《婚姻法》所摒弃,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在,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还在。

  但笔者认为,婚姻法对在什么情形下少分或不分财产,在什么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主张过错赔偿作了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可以照顾无过错方将物资财产(如房子、车子等)判给无过错方享有,由其补偿另一方,同时,在损害赔偿上寻求平衡,这样,从形式上和结果上也是对无过错方进行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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